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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32W)

保證人是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第三方。在債務到期之後,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保證人有還款責任。為了維護保證人的利益,法律對其賦予了先訴抗辯權,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還款時,保證人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要求法院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如果強制執行後仍然未能還清的,由保證人償還。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保證人的利益。那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一 、先訴抗辯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行使先訴抗辯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 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 ,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我們國家是以連帶責任擔保為普通,以一般保證擔保為例外的。

2、 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 責任。也就是說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 、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不是不承擔保證責任了。

二、哪些情況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固然是為保護一般保證人的利益設定的,但是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勢必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因而民法典作了如下限制性 規定。

1、 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裡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 困難主要是指債務 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並且無財產可供執行。這裡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係,並且二者缺一不可。

2、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這本身表明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權人此時只能保證人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民法典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對於此規定,不能機械地從字面理解,而應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不論債權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判決或者仲裁,更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債權人均可以直接請求一般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先訴抗辯權。

它可以在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提出,先訴抗辯權的意義在於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並不代表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同時,法律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對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如債務人如果已進入破產程式,保證人就無法再行使先訴抗辯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