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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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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之一。主要講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規定雙方同時履行的義務。它不同於先履行抗辯權一樣有先後順序,它最主要的作用於同時二字,那麼合同履行中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方式是什麼呢?今天,本站小編給您答案。

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方式是什麼?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定義

按照我國合同法,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先後順序,分為一方先為履行、一方後為履行或雙方同時履行這幾種情況。因之,合同履行抗辯權,也可分為先為履行抗辯權、後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由於先為履行抗辯權系在對方履約能力變差,如自己先履約則有財產損失危險之時行使,故理論上稱為不安之抗辯權。先為履行抗辯權因對方提供相當的履約擔保而消滅,故又稱為保證履行抗辯權。後為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均要求對方不遲於自己履行。這兩種抗辯權的行使要件基本相同,只是行使後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後為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可要求對方先履行,在對方履行後,再按原合同約定,向後順延一定時間來履行義務。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約定先履行義務,對方有暫停自己履行合同義務的保留性權利。它與債的擔保方式之一的留置權在形式上有所相似,都表現為不為給付,而其性質和內容上又有區別:

(1)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債權性質,是從屬於雙務合同,系相對權。它只對於主張雙務合同上的反對權的特定人,有拒絕給付的相對效力。而留置權屬物權性質,是絕對權。它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可留置其物,繼續佔有,對任何人均有權拒絕返還。

(2)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拒絕給付,可以是物,也有以是行為;而留置權之拒絕給付,一般僅限於物。

(3)依同時履行所保證之債權,須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對債權。依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其基於何種原因而發生,不作嚴格要求,只以債權之發生,須與該物有所牽連關係即可。

(4)抗辯權是基於公平原則,以使雙方共同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宗旨為目的。留置權是以擔保為目的。

(5)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依義務人實際履行合同而消滅(保證履行抗辯權可依擔保而消滅)。留置權可因債務人為債務之清償提出相當的擔保而消滅。

2、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規定應向對方先為履行之前,如果發現對方履行債務的能力明顯減弱,以致可能難以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時,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必要的擔保,若對方不提供擔保,也未為對待履行,該當事人則享有了暫停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這是大陸法系中的情事變更原則在合同法立法上的具體運用。行使保證履行抗辯權,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所產生的一種法律效果。保證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三個:

(1)須合同一方在訂約後履約能力發生惡化。主要指財產狀況惡化。如合同訂立時,另一方即不具備履約能力,那麼合同本身就應被確認為無效。所以履約能力的削弱或喪失的狀態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這個證據除財產惡化狀況外,還可以是其它的情況。

(2)須對方履約能力顯著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即其履約能力的變差程度必須是已達到了難以履約的程度。否則,屬濫用抗辯權,應承擔違約責任。

(3)須無對方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保證履行抗辯權因對方提供充分的擔保而喪失,因對方實際履行而告結束。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雙方之債務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只有當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的合同解除的條件出現時,同時履行抗辯權才消滅。由於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逾期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的,因其與原合同仍有牽連關係,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仍然存在。對於那些雖然不是因雙務合同所發生的債務,但只要其相互之間具有牽連性,應允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合同解除後,雙方對財產的返還等問題的處理,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均有要求對方同時履行義務的權利。再如房客對承租房有優先購買權,這與房主要求房客騰出而另賣給第三者之間有牽連,故應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與貨款支付之間,也應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當事人在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問題上有履行之牽連,也應適用同時履行之抗辯權。

2、行使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須無先為履行合同的義務。即按合同約定,相對方應當先為履行合同的義務,或雙方須有同時履行合同的約定。但如果相對人逾期履行合同,則可能使原合同約定無同時履行合同抗辯權的當事人獲得同時履行抗辯權。如一份需方自提貨的購銷合同,按合同約定需方應於某月一日提貨,某月五日付款。因需方超過該月五日後才提貨,供方則因此獲得要求需方在提貨時結清貨款的同時履行合同的抗辯權。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未為履行或未為履行之提出的行為。該履行必須是合同規定的主要履約部分。對合同次要部分的違反,不能作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但如合同有特殊約定的應另行對待。如購銷合同中的交貨方式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作為供方抗辯交付的理由。但若供方是為了清倉之目的,以低廉的價格推銷商品,而要求需方自提時,如需方提貨後不運走則有悖供方清倉之原意,所以供方可要求需方提走貨物以作為交付的抗辯,即供方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如相對人僅為部分履行,則本方提出對未履約部分有抗辯權應予准許,即享有部分履行抗辯權,亦稱不完全履行抗辯權。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即如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時,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如可歸責事由造成一方給付不能而成為損害賠償之債或瑕疵物補全之債時,他方亦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大致瞭解到,合同履行成功不能單單靠法律約束,還需要雙方當事人的誠心和對法律法規的認識水準。簽訂合同的時候,也要對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辯權有所瞭解,知其然才能所向披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