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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呢

行政許可 閱讀(1.23W)

二者區別如下:
一、概念不同: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構成要件不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