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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有效要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56W)

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抗辯權是一項重要的權利。抗辯權包括很多,其中比較常見的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當然,要想使抗辯權成立,必須要符合一定條件。這樣,合同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後,法院才會受理。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有效要件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吧。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有效要件是什麼?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有效要件是什麼?

1、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即雙方的債務須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且債務須有對價性。若雙方非因同一合同產生的債務;或雖系同一合同發生但不具對價性的債務,不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2、行使抗辯權之當事人無先行給付義務。當事人只有在無法定或約定先行給付義務時,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若有法定或約定先行給付義務時,有先行給付義務的當事人不得以他方未為對待給付為由,拒絕履行債務。

3、他方當事人未提出給付。同時履行的提出是為了催促他方及時給付,若在他方提出的履行已經履行完畢時,抗辯原因則消滅。但如他方的履行不完全或有其他不符合履行要求的情形的,債務人是否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以誠信原則判斷,《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僅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即提出部分履行對債權人無意義的,債權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請求對方當事人提出全部給付;在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的,債權人僅得就未提出的部分給付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後,在實體法上發生阻卻他方請求權效力,即在他方給付提出前,可拒絕自己給付,但無消滅他方請求權和請求他方先為給付的效力。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作用是什麼?

1、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既然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對等的且相互牽連的,則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的,意味著只享有權力不承擔義務;這顯然與公平的觀念背道而馳,至於一方當事人僅提供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絕履行,亦應以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來審查之。

2、維護交易秩序

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時,可以拒絕履行,這直接關係到雙方能否依照合同來履行義務的問題,因此當事人不能隨意行使此種權利。在實踐中,經常發生一方在另一方僅有輕微違約的情況下便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以各種理由拒絕對方的履行,或同時拒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等等,這就妨礙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嚴重影響了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確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對拒絕履行的權利的濫用做出嚴格的限制。還要看到,同時履行抗辯權允許一方在他方未為履行以前,可以拒絕自己的履行,從而有利於督促對方履行義務,並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

3、增進對方的協作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與債權人對債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都負有相互 協作的義務。相互協作不僅有利於債務的正確行使,而且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建立合作伙伴關係,進而促進交易的增長。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中國《合同法》中的一項 非常重要的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對於鼓勵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規範合同當事人的交易,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益、維護交易秩序,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著積極的意義。同時對於完善中國合同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綜上所述,在沒有履行順序之分的雙務合同中,合同雙方互相負有債務,當合同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另一方可以提出抗辯,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有效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屬於暫時性抗辯權,當違約的一方提供擔保或者償還債務後,合同還能夠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