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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履行抗辯權例項中其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24W)

在雙務合同中不論是債務先履行方還是後履行方,只要對方的主張或行為有損於自己的正當利益,我們都可通過抗辯權的行使來對抗對方的權力行使。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只有滿足抗辯權行使條件的行使者才可行使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者也不例外。那麼在先履行抗辯權例項中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才能成立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其成立的條件。

在先履行抗辯權例項中其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對價關係

很多學者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前提,是同一雙務合同中存在互為對價關係的兩項債務。“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未為對待給付之提出以前,可以將自己的給付保留。”因雙務合同的效力在於兩項給付的交換,在“同時履行”的情況下,以拒絕給付對抗拒絕給付,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應有之義。

先履行抗辯權不必有“對待給付”的限制,權利義務即使無對價關係也可成立先履行抗辯權。早在1773年,曼思菲爾德代表英國王座法庭審理了金斯頓訴普雷斯頓一案。在該案中,一個經營絲綢的商人與他的徒弟訂立了一個合同,約定在一年零三個月以後把他的生意轉讓給他的徒弟和另一個合夥人。作為該轉讓的代價,該徒弟將以按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就這一轉讓向該商人付款。為了保證能付款,該徒弟將在該轉讓發生前向該商人提供充分的擔保。後來,該商人沒有把其生意轉讓給他的徒弟。該徒弟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賠償。該商人提出的反駁理由是,該徒弟沒有按合同的規定就這一轉讓提供擔保。該徒弟的律師反駁說,該商人轉讓其生意的諾言獨立於該徒弟提供擔保的諾言,因此,該商人可以就該徒弟的違約另行起訴。曼斯菲爾德否定了這一觀點,判決該商人勝訴。英美法雖然不使用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但案件折射的原理和規則,在實質上與大陸法並無二致。

該徒弟提供擔保與該商人轉讓生意,兩者不是對待給付的關係。但是一方的履行已經成為另一方履行的條件,因此前者不履行就可以成為後者不履行的理由。這一觀點用來解釋本文所說的先履行抗辯權,應當是有說服力的。再進一步說,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不以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或對價關係為限。只要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先決條件,後履行者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當然,在互為對價兩項債務中,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更可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2、雙方債務到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都以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到期為成立條件,但兩種到期的具體要求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是雙方對待給付的交換關係的反映,並旨在使雙方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雙方享有的債權同時實現,所以,只有在雙方的債務同時到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求雙方所負債務到期,但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後。在後一方履行的一方,以另一方的履行為自己履行的條件或因在後履行享有期限利益。當一方應先為履行而未履行或雖履行而不符合約定條件時,另一方可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預期違約,是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前明示或默示毀約,另一方能否因此成立先履行抗辯權?對預期違約的救濟,是解除合同或立即起訴,要求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對預期違約,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到期如約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可能是在後履行的一方違約,在先履行的一方可保留自己的給付,但這不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行為。預期違約,也可能是負在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在後履行的一方不欲解除合同,而等待對方的履行,此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準備工作,以防止損失的擴大。此種行為本身,因僅僅是中止履行準備工作,尚不是嚴格意義的先履行抗辯權。但這種行為,隨著履行期的屆至,可以在性質上轉化為先履行抗辯權。比如甲方(買方)與乙方(賣方)雙方訂立買賣棉花的合同合同約定甲方交款後七日內提貨。合同簽訂後,甲方向乙方表示因市場行情的變化,不再需要棉花,表示到期將不付款。甲方為預期毀約。乙方為能保證收到貨款後及時交貨,在甲方款到前就必須準備貨源、租用倉庫等。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後,乙方一方面可要求甲方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同時可暫停組織貨源、租用倉庫。如甲方到期履行了付款義務,而乙方就合理的遲延不負違約責任。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可認為乙方合理的遲延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結果,即乙方中止履行合同準備工作的行為,應認為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行為。如甲方仍拒絕履行合同,合同最終歸於解除,則因乙方停止履行準備而減少了損失。甲方的違約成本隨之減少。此時,就無所謂先履行抗辯權了。

其次抗辯權行使者的行使實現必須是在先履行方的債務即將到期,而先履行方未能按照約定及時償還債務。為了保證後履行方的權益不受損害,後履行方可通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辦法終止己方的債務履行以求將損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