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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3.28W)

民法典規定了各種抗辯的權利,以保障在某些情況下,合同履行義務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障自身利益,避免在不利的情況下自己還去履行合同義務。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我國目前有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那麼,先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先履行抗辯權成立條件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先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關於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於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後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僅規定了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漏掉了履行債務不符合法定的要求,應予補充。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在這裡指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給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態。

按照法律規定,先履行抗辯權存在與雙方負有履行義務,而且履行義務存在先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著履行義務不當的,後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絕履行或著中止履行,直到對方正確履行為止。另外,行使抗辯權一頂要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