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包括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71W)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包括什麼?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包括什麼?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關於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於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後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都以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到期為成立條件,但兩種到期的具體要求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是雙方對待給付的交換關係的反映,並旨在使雙方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雙方享有的債權同時實現,所以,只有在雙方的債務同時到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求雙方所負債務到期,但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後。在後一方履行的一方,以另一方的履行為自己履行的條件或因在後履行享有期限利益。當一方應先為履行而未履行或雖履行而不符合約定條件時,另一方可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預期違約,是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前明示或默示毀約,另一方能否因此成立先履行抗辯權?對預期違約的救濟,是解除合同或立即起訴,要求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

對預期違約,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到期如約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可能是在後履行的一方違約,在先履行的一方可保留自己的給付,但這不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行為。

預期違約,也可能是負在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在後履行的一方不欲解除合同,而等待對方的履行,此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準備工作,以防止損失的擴大。此種行為本身,因僅僅是中止履行準備工作,尚不是嚴格意義的先履行抗辯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有關合同簽訂和履行的問題,常常會涉及到合同能否恰當履行,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應當瞭解相關的規定,並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遵守法律的規定以及約定的諸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