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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要求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3.05W)

不論是行使什麼權力,大都會有一定的要求,先履行抗辯權也不例外。但是,也有很多人不太瞭解先履行抗辯權的要求有哪些,甚至認為沒有要求,任何情況都適用。為了避免有這種錯誤的認識,本文就為大家詳細陳述一下先履行抗辯權的要求有哪些,只有瞭解相關內容,才能更好的使用這項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要求有哪些?

根據大多數大陸法系合同法的理論,先履行抗辯權要求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 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按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由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知道,先履行抗辯權的要求有哪些這個問題還是比較簡單的,大致可以確定為就四個方面,如果有打算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朋友可以認真的讀一下上面的文章,瞭解一下具體要求。為更好的使用先履行抗辯權作出準備,以免浪費時間的同時,耽誤事件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