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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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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法典律制度中有不安抗辯權、預期違約、先行抗辯權等。其中先行抗辯權是在我國的民法典中出現的最為晚,把其加入我國民法典使我國的民法典更加完善。先行抗辯權它保護後履行一方的權利,是對合同簽約雙方的一種的保護。先行抗辯權在民法典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那其成立的條件是什麼呢?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吧!

先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對價關係

很多學者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前提,是同一雙務合同中存在互為對價關係的兩項債務。

“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未為對待給付之提出以前,可以將自己的給付保留。”因雙務合同的效力在於兩項給付的交換,在“同時履行”的情況下,以拒絕給付對抗拒絕給付,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應有之義。

先履行抗辯權不必有“對待給付”的限制,權利義務即使無對價關係也可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為了保證能付款,該徒弟將在該轉讓發生前向該商人提供充分的擔保。後來,該商人沒有把其生意轉讓給他的徒弟。該徒弟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賠償。該商人提出的反駁理由是,該徒弟沒有按合同的規定就這一轉讓提供擔保。該徒弟的律師反駁說,該商人轉讓其生意的諾言獨立於該徒弟提供擔保的諾言,因此,該商人可以就該徒弟的違約另行起訴。曼斯菲爾德否定了這一觀點,判決該商人勝訴。

英美法雖然不使用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但案件折射的原理和規則,在實質上與大陸法並無二致。

再進一步說,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不以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或對價關係為限。只要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先決條件,後履行者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當然,在互為對價兩項債務中,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更可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二、雙方債務到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都以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到期為成立條件,但兩種到期的具體要求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是雙方對待給付的交換關係的反映,並旨在使雙方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雙方享有的債權同時實現,所以,只有在雙方的債務同時到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求雙方所負債務到期,但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後。在後一方履行的一方,以另一方的履行為自己履行的條件或因在後履行享有期限利益。當一方應先為履行而未履行或雖履行而不符合約定條件時,另一方可成立先履行抗辯權。

預期違約,是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前明示或默示毀約,另一方能否因此成立先履行抗辯權?對預期違約的救濟,是解除合同或立即起訴,要求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

對預期違約,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到期如約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可能是在後履行的一方違約,在先履行的一方可保留自己的給付,但這不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行為。

預期違約,也可能是負在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在後履行的一方不欲解除合同,而等待對方的履行,此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準備工作,以防止損失的擴大。此種行為本身,因僅僅是中止履行準備工作,尚不是嚴格意義的先履行抗辯權。

但這種行為,隨著履行期的屆至,可以在性質上轉化為先履行抗辯權。比如甲方(買方)與乙方(賣方)雙方訂立買賣棉花的合同合同約定甲方交款後七日內提貨。

合同簽訂後,甲方向乙方表示因市場行情的變化,不再需要棉花,表示到期將不付款。甲方為預期毀約。乙方為能保證收到貨款後及時交貨,在甲方款到前就必須準備貨源、租用倉庫等。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後,乙方一方面可要求甲方撤回毀約的意思表示,同時可暫停組織貨源、租用倉庫。

如甲方到期履行了付款義務,而乙方就合理的遲延不負違約責任。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可認為乙方合理的遲延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結果,即乙方中止履行合同準備工作的行為,應認為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行為。如甲方仍拒絕履行合同,合同最終歸於解除,則因乙方停止履行準備而減少了損失。甲方的違約成本隨之減少。此時,就無所謂先履行抗辯權了。

綜上所述,先行抗辯權的成立的條件有兩個。一是對價關係,就是在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有欠債,雙方是處於負債情景中的即是對價;二是簽訂合同的雙方債務到期了,但是兩方的履行期的時間有先後關係,可能是甲方的履行期在前,也可能是乙方的履行期在前。有了這兩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