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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12W)

在雙務合同中,有時候合同履行並不是雙方一起進行的,在有明顯順序關係的情況下,先履行合同一方發現對方難以按時履行合同後,可以行使抗辯權,中止合同繼續執行下去。這樣做,可以及時的保護自身權益,那麼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這篇文章。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有哪些?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有哪些?

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於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並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並不同於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於使既有合同關係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係。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後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後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後,先履行方不再有對方不能給付的危險,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

2、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規則:

1、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

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瞭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並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2、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

綜上所述,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有兩次,在第一次效力中,先履行一方行使抗辯權後,通知對方。若對方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擔保並恢復償還債務能力,則合同可以繼續執行。當對方沒有提供擔保時,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合同。而在第二次效力中,對方經過再次催促仍然不履行合同的,則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