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以下七點: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果如何
(一)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上述不能履行合同的狀況可以先中止履行合同。實踐中當事人行使中止履約權時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具有履約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等給付的現實危險。當事人在中止履約後應當採取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對方。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適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中止履行後,在一定條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在此情況下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有兩個:一是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二是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提供適當擔保。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中止履行的權利人才能進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權。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合同,那麼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要是出現什麼問題的話,可以及時和對方溝通處理,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來適用抗辯的情況,那麼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