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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債務債權 閱讀(1.92W)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我們經常會聽到抗辯權的內容,關於抗辯權,是我們生而為人所享有的一種權利,但是關於抗辯權的內容,又比較複雜,所以很多想要了解的人總是似懂非懂。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一下關於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的內容。

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 合同法68條之規定。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履行不能拒絕履行合同履行原則合同履行要素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抗辯

三、什麼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四、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哪些?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同一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雙務合同履行上的關聯性決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因此非雙務合同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贈與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贈與人只承擔義務,受贈人只享有權利,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時不必向對方償付代價。田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必須為對價關係時才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所謂對價是指雙務合同中一方應享有的權利以另一方應承擔的義務為基礎,雙方互有權利與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一方是以支付貨幣為義務,取得貨物為權利,而另一方則給付貨物為義務,取得貨幣為權利,他們之間就形成對價關係。

(2)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必須是已到履行期限的,否則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這裡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同時履行的“同時”如何把握,怎樣才算是同時履行,是幾分鐘、幾小時,還是同—天,法律對此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應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對待。但是,這裡講的同時,應當是很短的時間;二是必須已經到了同時履行的期限,否則,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3)對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沒有提出履行合同,另一方才能行使問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自己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出履行與對方有對價關係的債務時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因此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履行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已提出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則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不全面或者不適當,如履行標的有瑕疵,標的數量不符合約定時,對方當事人對其履行不全面或不適當部分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五、執行的 方式是怎樣的?

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1、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於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間的關係,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對此,有人從抗辯權排除債務之屆期的角度加以論證,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闡釋:因有抗辯權之存在,遲延履行系非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第二種學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經行使才能排除遲延責任。它有兩種見解:其一,抗辯權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發生的遲延效果;其二,已發生的遲延責任,不因抗辯權的行使而受影響。

2、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所以,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後請求為對待給付的,債權人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3、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還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4、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在債務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時,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同時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應注意的是,《合同法》已承認瑕疵擔保責任為獨立的制度,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權人是否還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則需要具體分析。在種類物買賣中,出賣人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於其未為此給付前,買受人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在特定物買賣中,如果承認出賣人同樣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出賣人無修補的責任,那麼,在風險業已轉移的情況下,買受人就合同成立後發生的瑕疵,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風險尚未轉移的情況下,在物的交付與減少價款的支付關係上,應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無瑕疵工作的義務,有修補工作成果的缺陷的責任,承攬人違反該義務及未承擔該責任時,定作人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

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的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好了,關於不安抗辯權其實可以聯絡抗辯權一起理解,這兩個的內容都是相似的,那麼關於不安抗辯權,是和合同相互聯絡在一起的,產生成立的條件,首先雙方應該負有債權債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