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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規制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

1、嚴格審查立案條件,從源頭減少管轄權異議案件。對於在法院立案的案件,應當認真審查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尤其對於合同糾紛案件,詳細審查相關材料,詢問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點,以便準確掌握案件資訊,正確判斷管轄權,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及時通知原告,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規定。對於不能提交必要證據的異議申請,以及明顯無正當理由的申請,應當退回,不予審查,但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管轄權異議的合法期間內能夠提供必要證據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受理。同時,因為法院無須作出裁定,當事人申請被退回後,也不得上訴。
3、要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如果案件本身從現行訴訟法規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轄權沒有疑義。一旦當事人有提出管轄異議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轄權異議,承辦法官可向相關當事人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同時以社會誠信原則對當事人展開教育,引導其注意自身社會形象,從而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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