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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中的管轄權異議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 閱讀(3.23W)

刑訴法中的管轄權異議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國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樣,有的時候當事人不告訴法院就不處理了。刑事案件進入到庭審程式以後,有些時候就由不得雙方當事人本人的意願了。比如刑事案件的案發地在外地的情況下,有些人也比較關心刑訴法中的管轄權異議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訴法中的管轄權異議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中沒有管轄權異議的規定。管轄權有爭議,也是法院之間的問題。被告人是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後,如果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認為異議不能成立應當裁定駁回異議。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提出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三、審查管轄權異議的幾個方面的內容

近年來,管轄權異議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是當事人為了節約訴訟成本、惡意拖延訴訟,出於地方保護等因素。可見正確處理管轄權異議,關係到程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正確裁判案件的前提,是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這兩條規定原則上規定了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和處理方法。審查管轄權異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管轄權異議主體的審查。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沒有明確規定,哪些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認識不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被告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這裡所說的被告當然包括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追加的被告,對於被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沒有異議,但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呢?應當區別對待。原告向法院起訴後,由於對案件性質認識的變化,訴訟請求發生變化等可能對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例如原告起訴時是以侵權提起的訴訟,起訴後又發現該案件性質並非是侵權案件,而是合同糾紛案件,案件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管轄的法院也會有相應的變化,原告就有權重新選擇受訴法院,故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再者由於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的原因,案件從受訴法院轉到另一法院,就原告而言,可能不同意該法院審理,又不願撤回起訴,那麼也就只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送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許再自行移送。”原告應該有權提出管轄異議。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應區別對待。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是依附於原告或被告,是輔助一方的當事人,無權選擇受訴法院,當然也就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六條規定“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可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對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動申請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應視為該第三人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因而不能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則該第三人享有了原告或被告的權利,該第三人也就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客體的審查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作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沒有爭議,級別管轄作為管轄異議的客體有不同的意見,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如何處理問題的函》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的,受理訴訟案件的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並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可見級別管轄也也是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對於指定管轄則屬於法院利用職權作出的管轄決定,不受當事人意志的約束,故指定管轄不屬於管轄權異議的客體。

目前,刑訴法中的管轄權異議的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身為案件的被告人來說,在刑事案件當中,被告方是沒有權利對法院管轄的問題提出異議的,即使刑事案件當中的法院管轄權產生了爭議,這也是我國人民法院之間的問題。人民法院會按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相關規定,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