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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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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有何規定?

管轄權異議申請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如何計算?

法院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的同時,通常會將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一併傳送被告。在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法院原本確定的開庭時間肯定要變更,但對於法院原本確定的舉證期限是否要變更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關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當事人如果對法院的管轄權產生異議,要抓緊時間提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在提交答辯狀期限內,如果超過這一期限,就被認為放棄這種權利。這就是《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申請時間的相關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