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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管轄權異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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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管轄權異議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管轄權異議規定是什麼?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訴訟國家機關或自訴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活動,案件管轄尤其是級別管轄與被告人聯絡最為密切,對管轄權異議的要求也最為強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首先享有管轄異議權。

2、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雖然對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國家進行,但刑事訴訟的結果與被害人能否獲得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緊密相關,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也有權對刑事訴訟提出管轄權異議。由於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一併審理並從屬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的受訴法院是由公訴機關選擇的,而刑事訴訟的審理直接決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故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認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或管轄不當,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3、公訴人與自訴人

一般情況下,對於公訴人與自訴人自己選擇管轄的法院不應該提起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出現優先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情況,如果認為以上管轄改變存在錯誤或不適當,公訴人、自訴人還是對受案法院有提起管轄異議的權利。

4、與案件有關係的訴訟參加人

一般情況下,除當事人外,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地位,但在特殊情況下,有的訴訟參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未成年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已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法定近親屬,或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等。此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是,如果經過了當事人的授權,也可以代替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可以提起公安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範圍比較廣,故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範圍也較廣。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除當事人外,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地位,但在特殊情況下,有的訴訟參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提出程式是怎麼樣的?

1、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

2、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原先確定的證據交換、開庭等程式要停止。

3、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等待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生效。

4、根據生效裁定所確定的管轄,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都是存在著管轄權異議的,只要沒有管轄權就不能夠進行管轄。對當事人來說完全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一些犯罪型別的案件,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利害關係人會提出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