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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規制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

訴訟管轄 閱讀(2.01W)

當事人對民事案件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之訴,管轄權異議可以延長訴訟時間,在實踐中常常會出現一些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我們應當怎麼規制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怎麼規制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依法提出該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主張和意見。管轄作為民事訴訟制度的肇始環節,不僅是邁向實體正義的第一步,也是實現程式正義的第一步。管轄權異議制度作為管轄制度的程式性救濟措施,對保障當事人訴權、保證管轄規則的正常執行和構建程式正義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審判實踐中常有被告方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現象,這不僅浪費了有限的訴訟資源,也不利於原告方權利的保護。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較為原則,有關的司法解釋也不甚完善。因此,從程式設計上完善管轄權異議制度已刻不容緩。下面筆者就管轄權濫用的原因作一些初淺的探討,以供商榷。

現象

隨著人們法律知識的增長和律師對訴訟參與率的提高,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對於管轄異議權的運用日漸增多。通過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理由進行分析,管轄權異議被裁定駁回,申請人提出上訴後,往往既不提出理由,也不提供證據,80%以上均是明顯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因此,管轄權異議被駁回的案件在逐年增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當事人濫用申請管轄異議權,以期拖延結案時間而提出無理的管轄權異議的現象日益嚴重。

動機

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合同類案件較多。這是因為合同糾紛會牽涉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個地點,而很多情況下,這些相關地點的法院都擁有管轄權,此類管轄權衝突就使當事人在選擇管轄法院上面臨著第一次決擇。然而,就是在這些管轄權異議比重較大的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告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現象比較嚴重,絕大多數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提出管轄權異議後能得到支援的只有5%左右。有的當事人是擔心各地執法尺度不統一,同樣官司不同判決,產生不利於自己的後果;有的當事人是企圖爭得管轄權,將案件移送本地法院審理,便於溝通,即使判決不利也可在執行上做文章;有的當事人利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裁判,並藉此拖延債務給付期限。

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原因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異議人行使異議權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辯期內提出,無論證據情況如何,法院應當“審查”並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訴。該規定對當事人行使管轄異議權沒有相應的規制措施,這是管轄權異議濫用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 1、沒有適當限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及上訴的條件。法律只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即可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對於當事人基於什麼原因對管轄權有異議則在所不問。 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成本極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需交納費用,對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而上訴的,也不需交納受理費。 3、缺乏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有效制裁機制。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擔被法院裁定駁回的後果,如因該異議的提出引起延緩訴訟的後果,異議人也無須承擔責任。

對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的規制措施

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一方面會造成延遲訴訟,這與民事訴訟法及時、準確地解決民事糾紛的宗旨是相違背的;另一方面,在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期間,異議申請人可能會有轉移財產等行為,從而可能會損害到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此外,還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有必要採取措施遏制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發生。

1、嚴格審查立案條件,從源頭減少管轄權異議案件。對於在本院立案的案件,應當認真審查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尤其對於合同糾紛案件,詳細審查相關材料,詢問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點,以便準確掌握案件資訊,正確判斷管轄權,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及時通知原告,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規定。對於不能提交必要證據的異議申請,以及明顯無正當理由的申請,應當退回,不予審查,但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管轄權異議的合法期間內能夠提供必要證據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受理。同時,因為法院無須作出裁定,當事人申請被退回後,也不得上訴。

3、要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如果案件本身從現行訴訟法規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轄權沒有疑義。一旦當事人有提出管轄異議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轄權異議,承辦法官可向相關當事人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同時以社會誠信原則對當事人展開教育,引導其注意自身社會形象,從而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4、要盡力統一執法尺度,減輕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疑慮。法律不是萬能,法律存在漏洞,這不容置疑。由於司法實踐出現的問題,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統一規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規則本身亦存在爭議,這為各地執法不統一留下空間和隱患。這就要求最高院盡最大努力,儘快統一司法實踐出現的新問題的執法尺度,減輕當事人對不同法院不同結果的疑慮。

5、加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成本。一方面,提高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費用標準,可按照案件標的的一定比例收取費用。另一方面,對於因惡意拖延訴訟引起損害後果的,還須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若其異議最終裁定為不成立,同時因其導致的審判遲延,給對方當事人帶來不利後果,對方當事人有權向其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援。設定濫用訴權的法律後果,可以起到督促當事人正當行使訴權的作用。

6、對管轄權異議審查期限加以限制。一審法院對管轄異議的審查期間以15-20日為宜,並且該期間應當自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以保證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對駁回管轄異議裁定的上訴期應當限定在7日內。另外對管轄異議上訴案件現行的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訴狀、送達回證都齊了,上訴費也預收了,案卷裝訂後才移送上級法院,花費的時間比較長。因此,在上訴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式上,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完善,以利於縮短案件辦理週期,從而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