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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申請程式中的問題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2.48W)

管轄權異議在當前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常見,與當事人的權益息息相關。當我們發現自己起訴的法院或者自己的案件被移送的法院沒有管轄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最好的維護我們權利的方式。那麼,管轄權異議究竟是什麼呢?管轄權異議申請程式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呢?下面就請聽365律師為您作詳細解答。

管轄權異議申請程式中的問題是什麼

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1、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代表人等,因此前述人員均有權提出管轄異議,而非僅限制於被告。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指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也即在運用哪些管轄規則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該法院無管轄權。管轄規則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二、管轄權異議申請程式中的若干問題

1、管轄權異議申請時間。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超過答辯期限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管轄權異議申請方式。管轄權異議申請方式目前尚無規定,無論是書面提出還是口頭提出以,能否在答辯狀中直接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還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並無明確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為此時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口頭答辯及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易操作。

通過上面的詳細的闡述,相信您對管轄權異議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有了深刻的認識,並且也注意到在管轄權異議申請程式中的一些問題,比如被告人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方式上儘量以書面為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