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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管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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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管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重婚罪的管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1、對於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對於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並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係。

3、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並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4、對於被害人或者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重婚罪立案標準

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

2、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重婚罪的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什麼?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重婚罪的管轄其實也很好理解,應該說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對重婚行為都具有管轄權,而且重婚的話,不僅僅是責令解除非法婚姻關係這麼簡單,其實是很有可能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的。而且重婚本來就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