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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管轄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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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之訴管轄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管轄法院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法院《執行程式解釋》第18條、第22條對於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作出了專屬管轄的規定,即“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在適用上述原則確定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委託執行的案件,涉及執行異議之訴的,由最終採取執行措施的法院管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是本著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法院審理的兩便原則確定的。

2、在執行競合的情況下,多個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均採取執行措施的,應向最先採取執行措施的法院提起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有可能在多個生效判決中承擔債務,因此可能系多個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物可能被多次查封,在多次查封時,應以首先對爭議執行標的物採取措施的法院為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法院。

二、民事訴訟判決生效後如何執行?

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向管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的前提條件:是指該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即已通過法院訴訟進行裁判或仲裁裁決生效的法律文書。

1、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執行費用最終由被執行人承擔。

4、先提交執行申請書,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判決生效之後,對方不履行判決書,執行人可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常來說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天開始計算,如果實行分期履行的方式,從每次履行完的最後一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