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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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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管轄權問題,一直以來在我們國家不論是哪一部法律都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說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管轄權問題,他就是指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一些具體的分工制度,因此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一、刑事訴訟法的管轄問題是怎樣規定的?

管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二、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各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上的許可權劃分。

三、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就屬於這種情況。二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3)軍隊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

(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首先在這裡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的管轄的定義,其次就是刑事訴訟法當中管轄,包括立案管轄,還有就是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管轄的案件的範圍,也給大家介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