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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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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首先立案,逮捕犯罪嫌疑人,證據收集充分的,由檢察院起訴,在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會有量刑意見,有時候是建議數罪併罰。那麼,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哪些?法院在判決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這些原則,比如吸收原則等,具體詳細內容,小編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哪些?

1、吸收原則。

即對數罪採取重刑吸收輕刑的處罰原則,在對各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採用這一原則,對某些刑種,如死刑、無期徒刑是適宜的,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適用於其他刑種(如有期自由刑、財產刑等),則弊端明顯,因為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罪輕罰之嫌,致使在犯數罪和犯一重罪承擔相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無疑等於鼓勵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實施一重罪後,去實施更多同等或較輕的罪。所以,當今單純採用吸收原則的國家較少。

2、併科原則,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併原則。

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後數刑絕對相加,各罪刑罰相加的總和即為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原則來源於“一罪一罰”、“贖罪數罰”、“每罪必罰”的思想。其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實際弊端甚多.如對有期自由刑而言,採用絕對相加的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期限,往往超過犯罪人的生命極限,與無期徒刑的效果並無二致,已喪失有期徒刑的意義,

3、限制加重原則。

又稱限制相加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以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或者是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數刑相加的總和刑期一下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法律同時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最高不得超過的限度。

二、數罪併罰制度的特點是什麼?

1、數罪特徵

即一人犯有數罪。這是適用數罪併罰的前提。因此,正確適用數罪併罰,首先應當注意正確區別一罪與數罪。行為人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只有對實施了數罪的人,才能進行並罰。

2、時間特徵

即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具體講,以下情形應當適用數罪併罰: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異種數罪的;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判之罪的;

(3)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

綜上所述,不少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發現其犯罪種類不止一種,這樣法院具體審理的時候就要分別進行考慮,對犯罪嫌疑人數罪併罰。結合司法實踐,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合併原則、吸收原則及限制加重原則等。一般來說,法院會根據犯罪嫌疑人所犯最重的來決定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