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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3W)

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有哪些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併罰的原則是什麼?數罪併罰中的“數罪”時間界限是什麼時候?“並罰”是先減後並還是先並後減?本站將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數罪併罰的原則

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即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時間特徵

數罪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以內發生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行為人犯有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具體講,以下情形應當適用數罪併罰;(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異種數罪的;(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沒有執行完畢以前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判之罪的;(3)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或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

三、數罪特徵

一人犯有數罪,這是適用數罪併罰的前提。因此,正確適用數罪併罰,首先應當注意正確區別一罪與數罪。行為人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故意或過失,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只有對實施了數罪的人,才能進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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