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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原則的適用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86W)

一、數罪併罰原則的適用有哪些?

數罪併罰原則的適用有哪些

1、併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

2、吸收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並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3、限制加重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為混合原則。

二、數罪併罰的罪名有哪些

1、犯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實施刑法第銷售偽劣產品之八種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妨害公務罪又非法經營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6、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7、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稅的規定處罰,二罪並罰。

8、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強姦、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9、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進行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0、為實施其他犯罪(如為了盜竊則一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11、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12、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13、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的,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4、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5、因挪用公款索取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6、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7、受賄又瀆職的,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數罪併罰。

以上就是對數罪併罰原則的適用有哪些的相關解釋。數罪併罰的罪名有殺人罪、銷售偽劣產品罪、妨害公務罪、偷稅罪、受賄罪等。數罪併罰指的是法院對具有兩種犯罪行為的犯人合併進行量刑,如果有相關附加刑的話,種類相同的合併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