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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數罪併罰情況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3W)
不適用數罪併罰情況有哪些
l.按犯罪構成理論,缺乏構成數罪要件和構成數罪要件不完備的,如繼續犯、結果加重犯、轉化犯、競合犯一般不適用數罪併罰。
2.對同種類數罪的一般不適用數罪併罰。
但是,法律明確規定適用數罪併罰,其中包括同種類數罪適用並罰的兩種情況有:
(l)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犯罪人還有未經判決的“漏罪”。對新發現的“漏罪”不論與原判決之罪是否屬於同種類罪,均應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適用數罪併罰。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對“新罪”不論與原判決之罪是否同於同種類罪,均應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適用數罪併罰。
3.毋庸贅述,對不同種類數罪原則上適用數罪併罰。
4.但是立法和審判實踐中,也有實際的不同種類數罪按一罪從重處罰的地情況,具體情況如下:牽連犯一般情況下不適用數罪併罰。但是,牽連犯也有適用數罪併罰的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另有規定,二是牽連犯所犯數罪均為重罪,相互之間無法吸收,若按其中一罪處罰失之過輕
5.結合犯不適用數罪併罰。結合犯危害的是數個社會關係,觸犯了數個罪名,是實際的數罪,並且通常是不同種類的數罪。
因數罪併罰涉及到罪數的準確把握與刑罰的正確適用,所以應對每一個具體案件是否適用數罪併罰,要慎之又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