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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數過並罰原則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治安管理 閱讀(2.31W)

一、治安管理處罰數過並罰原則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數過並罰原則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數過並罰原則的適用情形是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具體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數過並罰是治安管理處罰的裁量制度,指公安機關對同一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後,按照法定的並罰原則,決定其執行的治安管理處罰的制度。根據本法的規定,數過並罰具有以下兩個特徵:

1、必須一行為人實施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是適用數過並罰原則的前提條件。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行為人夥同他人共同實施的。

2、公安機關必須在對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決定執行的治安管理處罰。這是數過並罰的程式規則和實際操作準則。實行數過並罰的結果,是對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產生一個決定結果、製作一份《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而不是幾個相互獨立的決定結果、製作幾份《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二、合併處罰原則的具體適用範圍和基本適用規則如下:

(1)決定的數個處罰為罰款的,採用併科原則,將罰款數額累加,決定執行的罰款數額。

(2)決定的數個處罰為行政拘留的,採用限制加重原則,將拘留期限累加,決定執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日。

(3)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為一個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為一個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的,按照採用併科原則的精神,決定執行的處罰,即對個人可以同時決定執行一個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可以同時決定一個警告、罰款和吊銷許可證。但是,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對單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或吊銷許可證的,不適用“合併執行”的原則,而只能各執行一個處罰,如不能將兩次警告處罰合併為一次嚴重警告或者合併改為罰款、行政拘留。

各地的因治安問題而引發的案件還是比較常見的,但是各地的司法資源有限,故此對於那些犯了多條罪名的,一般會按照數罪併罰來處罰。對於那些多次影響社會治安,但沒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此時合併處罰處罰後,會直接要求其支付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