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罪併罰先減後加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
2、對於犯罪分子所犯新罪,無論其罪數如何(數罪應為異種數罪),或者與前罪之性質是否相同,都應當單獨作出判決。
3、應當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針對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並罰。
4、在緩刑考驗期之內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5、在假釋期間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撤銷假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1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二、數罪併罰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三、數罪併罰的刑期是怎麼規定的?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實際上在數罪併罰中也並沒有先減後加制度,準確的來說是先減後並,比如前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罪犯實際服刑的時間已經有三年了,新罪被判處了6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後,罪犯實際服刑的時間是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