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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重罪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的情況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12W)
從一重罪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的情況有哪些
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所犯的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並按照一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刑罰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不適用數罪併罰的一般有如下情況:
1、繼續犯。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
2、 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是指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數個客體,成立數個罪名的情況。對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就是從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處斷,而不以數罪併罰。
3、 法條競合。法條競合又稱法規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4、連續犯。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狀態。如連續實施數個殺人行為。《刑法》第89條第1 款中的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就是指連續犯。
5、牽連犯。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
6、 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因一個被另一個所吸收,而失去獨立評價的意義,僅按吸收之罪處斷的犯罪形態。可見,吸收犯是實質上的一罪,不適用數罪併罰。
7、選擇性罪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