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關係>

恢復勞動關係判決深圳必須要勞動單位同意嗎?

勞動關係 閱讀(2.59W)

(一) 勞動關係的恢復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

恢復勞動關係判決深圳必須要勞動單位同意嗎?

仲裁的裁決書或者法院判決書判決應當恢復勞動關係的,那麼員工和企業的勞動關係自該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復,恢復的效力溯及到用人單位一方違法解除之日,那麼對於這段時間的工資待遇相關福利都應該足額的補發給員工。很多當事人認為恢復勞動關係一定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如果單位不同意,那麼勞動關係就不能恢復,實際上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在這裡要分清楚勞動關係的恢復和勞動關係的履行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關係恢復了並不代表勞動關係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就一定會得到雙方的貫徹履行。仲裁裁決恢復了勞動關係,但是由於用人單位一方的態度,造成勞動關係的履行再次出現困難,但是這並不改變雙方仍然具有勞動關係這一事實。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恢復勞動關係的生效法律文書的補救方式。

如果員工確實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復勞動關係的生效法律文書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無非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再次明確告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這在法律上屬於再次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這種情況在現實情況下經常發生,那麼員工可以依據《深圳市勞動合同條例》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確解除,具體而言可能包括不發放工資、不提供工作崗位和辦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後者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3款和《深圳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1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規定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並且依據《深圳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2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依據本條例第31條第3款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規定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恢復勞動關係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的,只要是經過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或者是法院的裁決,那麼判決書肯定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是在裁決書當中寫清楚了,需要雙方恢復勞動關係,那麼他的勞動關係就是自動恢復的,只是說在恢復以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可能還存在著某種履行上的困難,但不代表恢復關係需要用人單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