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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還能恢復嗎?

勞動關係 閱讀(8.25K)

一、解除勞動關係還能恢復嗎?

解除勞動關係還能恢復嗎?

解除勞動關係只要雙方協商好也是可以恢復的,勞動者辭職需要慎重,如果申請離職後反悔,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但要收回已遞交的離職申請書或解除勞動合同書等材料;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憑勞動者的辭職書依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解除之後不能再恢復,但可以重新簽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擁有的權利,但如果在解除了之後想要再恢復就需要由雙方協商,從而再重新的進行簽訂勞動合同才能繼續維持雙方的關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