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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後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25W)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傷殘為五、六級的,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為七到十級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只能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受傷職工提出解除。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達到了傷殘等級標準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是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發生工傷後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