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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強姦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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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強姦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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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歷來在人民心目中是不可饒恕的罪名之一,其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為人不恥。國家對強姦罪打擊也非常嚴厲。近幾年,出現一些奇怪的言論,如“戴套不算強姦”、“嫖宿幼女不是強姦”的言論。刑法修正案九強姦罪有沒有新的內容和修改呢?

一、相關條文

三十三、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關於強姦的相關變化

1、《刑法修正案(九)》沒有直接對強姦罪進行修改,但是刪除了嫖宿幼女罪並將原來屬於嫖宿幼女罪的行為按照強姦罪定罪處罰,即明知賣淫女未滿14週歲而與之進行性交易的,屬於姦淫幼女的行為,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2、《刑法修正案(九)》將強制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罪。使我國一直以來猥褻十四至十八週歲男性的法律空白予以填補,擴大了猥褻罪的打擊範圍,周密了對公民的保障範圍。具體修改如下:

《刑法修正案(九)》十三、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強姦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嫖宿幼女罪改為強姦罪,猥褻婦女罪改為猥褻他人罪。這些都是我國法律的進步,相信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法律懲治惡的行為上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深入民心,更加能夠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