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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罪名確定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41K)

刑法修正案九罪名確定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繁榮發展,之前的指定的法律法規不夠用了,需要相對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這樣一來,我們就必須得了解刑法修正案九罪名確定的具體內容,下面由本站小編帶您一起了解其刑法中罪名確定的每一項。

刑法修正案九罪名確定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對於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作出犯罪評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次修正案刪去原來規定的免除處罰。)

2、虐待罪(針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公民)

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醫鬧罪(稱之為醫鬧罪有不恰當的地方,有點以偏概全的感覺,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醫鬧案件)

現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聚眾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最,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變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認定包括“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意味著“醫鬧”今後將入刑。且該刑種的處罰級別也被提高,從原本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為“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替考罪(該罪名是最受關注的罪名之一)

將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5、虛假訴訟罪

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6、資助恐怖活動罪

當前恐怖活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刑法應有針對性作出規定。為此,除“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為犯罪”外,還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準備凶器或者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絡,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7、猥褻男性罪(該罪名嚴格意義上屬於修改,不屬於新增。)

此次修正案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意味著,強制猥褻違法行為的物件不再僅僅限定為女性,還包括了男性。

8、出售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中,其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或是“非法提供”。《修改案》中將“非法提供”修改為“提供”,“非法提供”是指違反國家關於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規定,將自己履行職務過程中掌握的公民個人資訊,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為。而此時將“非法提供”修改為“提供”,體現的是立法者對於公民個人資訊的一種絕對保護的態度,即無論何種形

通過本站小編的詳細介紹,相信您對刑法修正案九罪名確定有了全面和系統化的認識,以上是對每一條罪名確定的具體修訂。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關係,想要獲得權利的前提是要正確地履行義務,因此我們要好好把握我們的權利,不應該濫用權利,若濫用權利則會被送達司法機關,按照罪名確定給予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