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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對襲警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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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九中對襲警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中對襲警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襲警罪和妨害公務罪的區別是什麼?

1、暴力的目的不同

通常情況下,目的是判斷行為人主觀惡性大小的參考要素之一,也是區分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的第一要素。行為人在故意心態支配下實施暴力行為的主觀惡性程度明顯要高於在過失心態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為。前者已經超越瞭解決公務事務的範疇,上升到攻擊人身安全的程度,屬於發洩不滿、逞強等惡性犯罪動機,應當以襲警罪對行為進行評價。後者雖然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行為,但其主觀上還是為了解決公務事務本身,屬於一時偏激而為之。

2、暴力的手段不同

法律解釋有很多種,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暴力”的含義應當做平義解釋,即“暴力”指採取暴力手段或實施具有暴力因素的行為。襲警罪的暴力手段應當是蹬踹、毆打等有形力的暴力手段,只有具有有形力特徵的暴力手段才符合立法為保護執行公務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初衷。麻醉、捆綁等無形力的暴力手段,儘管具有傷害人身安全的危險性,但是其客觀上造成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繼續執行公務的結果,本質上侵害的仍然是國家賦予正當行使執法權的法益。

3、暴力的損害結果不同

即使構成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只要求具有暴力要素的行為、不要求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損害結果仍然是區分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的重要標準之一。以往區分損害結果的標準比較籠統,第一種是暴力行為造成輕微傷的結果,行為人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以妨害公務罪從重條款進行處罰。第二種是暴力行為造成輕傷及以上的結果,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襲警罪設立以後,依據損害結果定罪的標準變得更加清晰明確,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暴力行為導致嚴重程度的損害結果仍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第二層次,暴力行為導致普通程度的損害結果,一般是受輕微傷的結果,不再以妨害公務罪或者妨害公務罪的從重情節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而是以襲警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層次,暴力行為導致普通的抓傷、撓傷,行為人構成妨害公務罪。

綜上所述,襲警罪的判刑標準跟其他的刑事罪名一樣,需要充分結合犯罪情節分析,這裡只能瞭解一下我國法律制度中對襲警罪規定的量刑範圍。襲警罪跟妨害公務罪不同,在襲警案件當中,不要求造成實質性的損害結果,實施了襲警行為即可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