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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網路金融犯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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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社會環境越來越複雜,舊的法規定已經難以維護社會的安定,舊的刑法規定,可能對於網路金融犯罪案件的發生率的壓制作用已有降低,所以我國立法機關在我國經濟市場發展具體狀況的前提下,制定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有關於網路金融犯罪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網路金融犯罪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網路金融犯罪的規定有哪些?

在刑法的第二百八十七條後新增了二條,列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根據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行為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話,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行為人設立用來進行詐騙、傳播犯罪方法、製作違禁物品、銷售違禁物品等犯罪活動的網站。

(二)釋出關於如何製作毒品、槍支、淫穢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或是釋出一些其他的違法犯罪資訊。

(三)為了實施詐騙而釋出相關資訊的。

如果是單位犯前款罪的,依照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有關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前述規定判刑。

行為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行為並構成犯罪的,就按照比較重的規定來定罪處罰。

根據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如果是知道他人利用網路資訊來進行犯罪的,還為罪犯提供相關技術支援,如網際網路的接入、伺服器的託管等,或是為罪犯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情節嚴重的,依照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需要對單位單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處罰。

如果同時具備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前兩款行為的,並構成犯罪的,根據處罰較重的來定罪處罰。

新刑法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二款,具體規定為:編造虛假的災情和險情的,在網路資訊和其他媒體上傳播,明知道是虛假資訊,還故意在資訊網路和其他媒體上傳播,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並且擾亂了社會秩序,依法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對於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的,依照規定判處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關於實踐中網路犯罪舉證難的問題,可由公安機關協助。

在新刑法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新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三款:

如果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如果提供證據存在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相較於之前實行的刑法規定的變動是較大的。網路雖然具有虛擬性,但是同時也能滿足人們對於日常生活娛樂的需求,現在很多的人都沉迷於網路,這也是導致網路金融案件不斷髮生的原因。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網路使用者需要加強自己安全意識,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