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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關於醫鬧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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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關於醫鬧是如何規定的?

  近年來的醫鬧事件並不少,“暴力傷醫”等事件更是把醫鬧推到風口浪尖,而醫患關係也愈發的緊張。解決醫療事故問題可以走法律途徑,醫鬧不止會傷害醫生,也讓參與醫鬧者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麼刑法修正案九關於醫鬧是如何規定的呢?醫鬧需要承擔什麼樣的刑罰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刑法修正案九關於醫鬧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醫鬧涉及的其他刑事責任

1、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故意傷害罪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過失致人重傷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關於醫鬧主要涉及擾亂公共秩序及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醫療事故的發生並非醫生所喜聞樂見的,作為家屬情緒過於激動也是能理解的,但“暴力傷醫”等醫鬧行為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