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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網路犯罪的相關規定

網路金融糾紛 閱讀(2.05W)

、完善網路犯罪的相關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網路犯罪的相關規定

新刑法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編造、傳播虛假資訊的行為構成犯罪

新刑法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網路犯罪舉證難可由公安機關協助

新刑法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關於刑法修正案九網路犯罪的相關規定問題的解答如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進行了很多修改,一些法條被刪掉,或者量刑標準進行修改,最跟隨時代發展趨勢的就是對網路犯罪的規定,很大程度的彌補了法律漏洞,這是現實的必然要求,網路犯罪以後都有相應的依據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