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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修正案九行賄罪有什麼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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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修正案九行賄罪有什麼新規定?

在有些案件中,政府官員大肆斂財,受賄金額衝擊著人們的神經,這背後和相關人員的行賄活動密不可分。刑法對行賄罪也有明文規定,並且在刑法修訂案(九)中做出了修改。那麼如何解讀新刑法修正案九行賄罪的相關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結合新刑法有關知識幫大家做個簡單分析。

一、增設罰金刑使刑罰配置更完善 

現行刑法對行賄罪並未規定罰金刑,罰金刑作為我國附加刑的一種,其本質就是通過剝奪犯罪分子的金錢,使其受到財產上的懲罰。從犯罪預防的角度,罰金刑對於貪利型犯罪無論從特殊預防還是一般預防的角度來說,均能起到重大作用,而行賄則是一種典型的貪利犯罪。縱觀世界各主要國家的刑法,如法國、德國、俄羅斯等均普遍規定了對行賄罪的罰金刑,尤其在歐美國家,行賄罪的罰金刑適用率達到了將近百分之八十。

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罪增設罰金刑,不僅是順應世界反腐犯罪刑罰發展趨勢,完善了行賄罪的刑罰配置,而且消除了行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時直接並處沒收財產這一規定的突兀感,使得行賄罪附加刑種的銜接更加有序、合理。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在行賄罪中增設罰金刑,給人的直觀感受是加大了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但筆者以為,增設罰金刑的最大意義在於通過合理配置財產刑,與自由刑實現了更好地互補,從而可以達到更好的刑罰效果。

二、嚴格從寬處罰情節的適用條件 

現行刑法對行賄罪規定了從寬處罰的條件,即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出於刑事偵查及側重打擊受賄犯罪等因素考慮,前述規定具有特定價值,但由於該規定的內容過於原則性,司法實踐中濫用從寬處罰規定的情況較多,致使對行賄犯罪打擊不力。

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罪從寬處罰規定的修改正是對上述問題的積極迴應。從立法修改的內容來看,對於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將從寬的幅度由原來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限縮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進一步嚴格控制免除處罰的適用。應當說,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罪從寬處罰規定的修改,其初衷值得肯定,方向也是正確的,但在修改內容上仍值得商榷。

三、刑法修正(九)關於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九)對行賄罪量刑標準有明顯的修改和調整,與現行對行賄罪量刑標準做了相應的增加,此次增加後的條款更細緻,可操作性更強。從調整後的條款來看,主要對行賄罪在量刑上增加了罰金,尤其是“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在刑法修訂案(九)中,對於行賄罪增設的罰金刑,此刑罰與自由刑形成互補,可以更好的實現刑罰的目的。同時,刑法修訂案(九)對從寬處罰條件和量刑標準也做出了進一步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對於行賄受賄此類的罪行的整治決心。以上就是小編關於新刑法修正案九行賄罪的相關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