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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搶劫罪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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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搶劫罪是如何規定的?

社會上搶奪公私財物的現象時有發生,人們將該犯罪行為稱之為搶劫。刑法當中對於該犯罪行為也做出了相關規定,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也對搶劫的條文做出了修訂,進一步明確了多次搶劫可以不受數額的限制,直接認定為搶劫。刑法修正案九搶劫罪是如何規定的?詳情請參考下文。

一、刑法修正案九搶劫罪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當中將搶劫,稱作搶奪,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搶劫的條款修改如下:

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原條文: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提示:多次搶奪公私財物的,構成搶奪罪。

二、搶劫罪加重型別

1、入戶搶劫。對於“戶”的理解。主要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所謂“戶”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認為所謂“戶”除公民私人住宅外,還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的辦公場所,供公眾生產、生活的封閉性場所。後一觀點主要認為進入其他公共建築物搶劫,其危害性更為嚴重,因此應予處罰。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眾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所謂公共,即指該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使用。對此,有些人認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眾(不特定的多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單位內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廠學校班車並非是公共交通工具。這一定義來源於對“公共”的不同理解,它實際將特定的多數人和不特定的少數人均排除於公共之外。對於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搶劫行為作加重處理,是由於在此交通工具上所實施的搶劫對於社會的危害更大,對於社會秩序的侵害也更加嚴重。在刑法將個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予以保護時,應當重視其社會性,即重視量的多數性。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所謂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以及除銀行以外的其他依法參加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財務公司、信用社和保險公司。有的學者將該種情形解釋為搶劫金庫,人為地將上述規定限定過窄的範圍,並不符臺立法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這實際是將同種數罪作為加重情節處理的典型。多次搶劫是指搶劫次數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多次搶劫”的適用,並不以每次搶劫行為已經既遂為前提,並且只要多次搶劫行為是在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內即可。所謂數額巨大應當認為是指從客觀而言其既遂後的實際所得數額,不應當包括所謂以主客觀原則認定數額巨大。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情節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但至今對此仍然存有爭論。作為結果加重犯,上述規定包括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情形,在理論和實務中均受到認可;同時,由於存在著暴力的手段行為,因此,故意重傷也允許被包容其中。

將多次槍奪公私財物的行為認定為搶劫罪,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多次進行搶奪行為,就算你每次只搶到了一塊錢,也會被認定為搶劫,必須受到刑法的懲處。最後,小編提醒大家,遇到危險不要驚慌,生命第一,事後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