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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網路犯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明白的是,刑法修正案已經頒佈,其中對於許多刑法方面的規定都進行了細化,比如說對於網路犯罪以及與其相關的一系列的問題就做出了細化,但是也許許多人都不太瞭解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網路犯罪的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網路犯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完善網路犯罪的相關規定

《刑法》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編造、傳播虛假資訊的行為構成犯罪

新《刑法》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網路犯罪舉證難可由公安機關協助

新《刑法》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資訊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網路犯罪指的是利用網路上的手段進行的犯罪行為,其次,小編想要為大家解釋一下網路犯罪也包括了編造以及傳播虛假的資訊的行為,這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確提到的,最後,網路犯罪的舉證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