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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對指定管轄案件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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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對指定管轄案件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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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的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

首先,指定管轄是上級法院依職權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實行審理,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的裁判。對指定管轄,下級法院應當服從,但是,當事人對法院的指定管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表示接受或提出異議。本案的指定管轄是原告申請回避後形成的,被告尚未行使過權利。其次,允許當事人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是程式公正的外在體現。有人認為,指定管轄的案件,上級法院在指定時已經考慮了公正審判的因素,當事人再提管轄權異議,沒有任何意義,只是無謂的延長了訴訟期間。筆者認為,只有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當事人才能夠在訴訟中維護自己的程式權利,進而保護自己的實體權利。允許當事人對指定管轄的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體現了對當事人訴權的維護。另外,上級法院依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指定的過程中,可能因為沒有聽取被告的意見,所做的指定裁定也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允許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可以再給上級法院一個糾正的機會,避免讓被告產生合理性懷疑。

法律法規也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著公民的行為,如果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也是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會影響到社會的治安,所以司法機關是一定會對其進行調查,如果當事人對法院做出的判決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