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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提出後案件繼續審理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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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提出後案件繼續審理的情況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提出後案件繼續審理的情況是什麼?

一、對於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如果在被裁定駁回之後,被告人進行上訴二審法院還是不予支援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將繼續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如果還是不予支援的,則起訴受理的法院依法審理該案件。

二、對於超出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辯期滿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那麼人民法院應該繼續審理,在裁判文書中一併處理。理論依據是:

1、法律的引導、規範和制裁作用。既然民訴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那麼,當事人就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不遵守法律規定就應當受到不利後果。

2、訴訟效率要求。答辯期滿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進行審查,繼續審理,能夠提高訴訟效率。

3、公平原則。“遲到的正義非正義”,若允許當事人惡意拖延審理週期,勢必會影響到權利人實現權利的週期。

4、仍給予了異議人上訴的權利。在判決書中,審理法院對超期事實的查明、對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論證,若不符合客觀事實或法律適用錯誤的,異議人上訴後,上級法院則會發回重審。

此時在裁判文書中至少有兩點要注意:一是在事實查明中,應當對超出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事實和審理法院具有管轄的事實進行查明,二是在說理部分,要對審理法院具有管轄的法律依據進行論述。

在裁判文書中一併處理超期提出管轄權異議儘管兼顧了各方面利益,但仍有法律瑕疵,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處理形式只能是裁定,而在判決書中對管轄權異議進行處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這樣做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罷了,所以,今後仍需最高院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提出後案件繼續審理主要有兩種情況,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法律的相關規定,管轄權異議被裁定駁回後又進行上訴的,還是沒有得到支援,此時原審法院就會繼續審理。除此之外的另一種情況,就是超過法定的期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目前也是按照前者的情況來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廈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