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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可否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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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可否再審?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管轄權異議申請後,應該在十五日內做出異議是否成立的裁決,管轄權異議裁決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該遵守。那麼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是否可以再審?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檔案資料,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的程式是怎樣的?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二、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是否可以再審?

民事裁定專用於處理訴訟中各類程式性事項,為保證訴訟程式正常進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國民訴法規定處理程式事項的裁定皆由法院依職權作出,相對判決而言,當事人對裁定表示異議的效力則相對弱化。因為若在訴訟中任由當事人對裁定無休止地提出不服,則本訴無法順利進行,並且也與訴訟效率原則背道而馳。將對程式問題作出判斷的權力授與法院,目的是維護程式正常進行,而使當事人在程式問題上的分歧不至於危及訴訟的效率與穩定。

這並不違背公正原則,程式的公正性應表現在給雙方當事人於同等的機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對此裁定提出上訴的權利訴訟雙方都擁有,那麼程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對管轄權異議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後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為之,與那些經過辯論而後作出的有關實體事項的判決當然不同,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檢察院認為應當再審也是不合適的。

綜上所述,對管轄權異議的裁決體現的是法院的權威性,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是不能進行再審的,這樣會浪費司法資源,也會導致一些案件的被告因此而故意拖延案件審理程序,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