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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後原告是否還能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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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後原告是否還能撤訴?

很多人在法院一審裁判下來之後忽然發現似乎一審法院並沒有管轄權,或者是對於一審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這個時候不少人會向二審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的辦事效率有時候也是超乎想象的快,不多久當事人便會收到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作出終審裁定。但是這個時候有些當事人又因為一些事情想要撤回原先的訴訟,那麼此時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後原告是否還能撤訴呢?

對於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作出終審裁定後,原告是否還可以申請撤訴、一審法院是否還可以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一審法院也可以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理由是:

1、根據“民訴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因此,當事人採取何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享有決定權的,當事人也可以處分自己的訴權,即可以起訴也可以撤訴。

2、當事人撤回起訴後不會給國家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也有利於糾紛的解決,做到案結事了,也不會發生累訴、纏訴等問題。

3、一審法院作出准許原告撤回起訴的裁定,既符合原告的意思表示,又考慮了原告提出的他們如果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參加訴訟不僅路途遙遠給訴訟帶來諸多不便,而且還要支付交通費、差旅費等,會增大經濟損失等因素後,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二審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後,原告既不能申請撤回起訴、一審法院對該案也不具有處置權。理由是:

1、根據“民訴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因此,當事人參加訴訟、行使訴權是要受到法律嚴格約束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條:“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此規定對原告申請撤訴的時限作了明確的界定即:在裁定作出前。這一規定雖然是針對級別管轄制定的,但筆者認為同樣適用地域管轄的情形。

3、根據“民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該案是上訴案件,是否准許當事人撤訴應當由二審法院決定,一審法院已無權對該案再作出裁定。

4、二審裁定為終審裁定。既然二審法院已經作出將該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審理的終審裁定,一審法院就應當將該案連同原告的撤訴申請一併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由受移送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並作出決定。

以上便是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後原告是否還能撤訴問題的解答,從文中不難發現對於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後原告是否還能撤訴這個問題似乎還沒有一個同一的解答方式。不同的人對這個問題有著不同的看法,所以如果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可以先試一下申請撤訴,畢竟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