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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後撤訴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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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轄權異議撤回的問題,有如下步驟:

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後撤訴流程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法院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二、法院接到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後,尚未作出駁回或移送裁定的,或雖作出裁定但未送達雙方的,或雖送達雙方而雙方未提出上訴的。如查明原告確無蓄意規避法律的情形,或案件本身無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無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形,而被告又同意原告在受訴法院撤回起訴的,可變通考慮在被告向法院撤回其管轄權異議後,作出准許原告撤回起訴的裁定,而法院可根據情況將相關經過、原因記錄在卷。

三、如果受訴法院作出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未上訴,受訴法院已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該院不能再作出准許原告撤訴的裁定,而應將原告的撤訴申請移送他院審理或告知原告向受移送法院申請撤訴。

如果被告已對一審法院駁回其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提起上訴,在此期間原告向一審法院申請撤訴的,原則上一審法院無權變通考慮是否由被告撤回上訴後再裁定準許原告撤訴,而應將上訴狀和撤訴申請一併歸卷,連卷提交二審法院,等待二審裁定確定有審理權的法院。二審的處理可能有三種結果:

1、被告主動撤回對一審裁定的上訴,或因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二審按撤回上訴處理;

2、二審維持一審的裁定;

3、二審推翻一審裁定,並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根據二審裁定,一審法院或製作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或依二審裁定將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

也就是說,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後撤訴的問題的上,在原則上處於管轄權異議裁定中的一審法院在原則上是不能對一審案件進行撤訴的,需要在二審法院對其做出管轄權裁定後才能根據情況進行下一個步驟,或在裁定前由一審被告主動撤回上訴,由一審法院直接對於案件進行撤訴處理。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長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