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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 | 案件受理標的分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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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標的分別是什麼意思?

在我們司法領域,有許多專業名詞,許多名詞與我們通過法律維權息息相關,有必要進行了解,我們本站的編輯也很樂意為大家進行解答。有網友提到,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標的分別是什麼意思,二者有沒有關聯性?那麼下文就來為大家進行簡單解答,講述兩個概念的相關知識。

一、管轄權異議

1、定義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2、概述

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第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

筆者認為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定,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二、案件受理標的

1、定義

案件受理標的,即案件受理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徵收標準和辦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將案件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智慧財產權和勞動爭議案件,四種不同性質的案件交納辦法有所差別。

2、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徵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為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

3、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只涉及人身關係或人身非財產關係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交納的。在非財產案件中涉及財產爭議的,按不同的情況分別收取。按照《交納辦法》,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一般是指被告對法院管轄權提出質疑,而這在司法訴訟實戰中往往被用於一種延時技巧。而案件受理標的其實就是法院受理案件的相關費用。管轄權異議與案件受理標的的意義,大家應當十分明確了,從定義上來看,二者並無直接關聯,也不會混淆。總而言之,我們一般人群比較關注各類案件的受理費標準,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事情,應當交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