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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管轄權異議 | 管轄權異議重新立案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1.15W)

管轄權異議,是個聽起來很深奧的詞彙,小編就用拆分法向您解析。首先,什麼是管轄權?通俗地來說,就是指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以及對當事人的裁決所作出的權利。什麼是異議?就是指不同的意見。那麼,什麼是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重新立案是什麼?下文是關於管轄權異議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閱讀了解。

什麼是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重新立案是什麼?

一、管轄權異議的三大定義

1、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2、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3、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二、管轄權異議的基本條件

1、當事人

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見,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2、時間

⑴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⑵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3、形式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

4、提出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5、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6、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複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三、管轄權異議重新立案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所以,管轄權異議成立後移交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由接受移送的法院直接安排開庭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在民事訴訟中尤為常見,其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有體現。雙方當事人都應認真學習其中的法律知識,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通過以上闡述,想必您已經對管轄權異議以及管轄權異議重新立案有了一定程度的認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