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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移送管轄後另一被告還能再提管轄異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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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移送管轄後另一被告還能再提管轄異議嗎?

裁定移送管轄後另一被告還能再提管轄異議嗎?

移送的案件不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該規定,管轄權異議必須由當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只能針對一審案件提出,且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法定期間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經審查,如果認為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異議不成立,裁定駁回異議。當事人可就上述裁定提出上訴。

二、管轄權異議裁定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由上訴的規定可知,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期限是10天。

三、管轄權異議什麼時候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案件是可以進行移送的,但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但對於移送之後的案件就不能再提出任何的異議;但對於執法人員進行要移送的案件就必須要合法的通知雙方,這樣才不會有任何的糾紛,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