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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不需要交上訴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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