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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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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當事人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結果,可以申請再次上訴。但是上訴需要通過相關法律程式來實現。首先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需要草擬一份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那麼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該怎麼寫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範文

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住XXX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天津市XX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XXXX號,組織機構程式碼:XXXX。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河西區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13年XX月XX日,上訴人就河西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糾紛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3年XX月XX日,河西區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裁定認為:原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認為,本案應該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第(三)項為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因為被上訴人為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並且被上訴人在財政、經濟、人事方面對一審法院有利益影響,故一審法院不適宜本案的審理工作,因此該案一審應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不應當由一審法院審理。迫於立案之初,在貴院無法立案,故上訴人不得已在一審法院立案!

此外,一審法院單純依據《解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就冒然駁回上訴人的請求,實際上是對法條的曲解,從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書上,我們絲毫無法看出一審法院審查管轄權理由不成立的行為,並且也未提供相應的依據對理由不成立做出說明。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為更好的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故向貴院提起上訴,希望貴院能夠依法支援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望裁如所請。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綜上所述,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狀需要包括的主要內容有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相關資訊、上訴請求的提出,以及最重要的部分:上訴事實與理由的闡述。根據相關事實與理由的闡述,法院會決定是否對上訴狀予以採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水律師!